近日,《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获水利部批复。《规划》在全面调查评价珠江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现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河势稳定、防洪、供水、通航、生态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等方面对河道采砂的限制和要求,充分考虑流域来水来沙条件和泥沙补给情况,科学划定采砂分区,提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分配规划,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及规划实施意见,为珠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一、《规划》编制背景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以及防洪、供水、航运等涉水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砂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流域总体来砂量持续减少,河砂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河砂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防洪、生态、供水、航运及基础设施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有效保护,指导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开展,强化河道采砂活动监管,珠江委会同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任务要求,在保障防洪、供水、通航、生态及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指导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二)编制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统筹协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防洪、生态、供水、航运安全及涉水工程保护的要求,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合理规划采砂分区。
二是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河砂资源。
三是综合分析,科学规划。遵循规划河段河道特点和泥沙淤积规律,充分考虑不同河段开采条件的差异,科学设置可采区,提出采砂控制指标。
四是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提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年度实施方案管理要求,为采砂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西江、北江、东江干流中下游重要河段,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北盘江、黄泥河、曹渡河及都柳江省(自治区)界重点河段,总长度2922千米,涉及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省(自治区)。规划河段具体如下:
西江干流:桂平黔江大桥至思贤滘,长393km。
北江干流:韶关至思贤滘,长259km。
东江干流:枫树坝水电站至石龙,长340km。
珠江三角洲及河口:思贤滘、石龙、老鸦岗以下及河口(不含增江、潭江),长1732km。
省(自治区)界河段:北盘江长23km,黄泥河长68km,曹渡河长53km,都柳江长54km。
四、采砂分区规划
采砂分区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一)禁采区规划
禁采区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河道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分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其中禁采河段全河段禁止采砂,禁采水域仅在河段内有限水域禁采,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涉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或其他禁采区域为依据划定。
规划共划定禁采河段58个,总长2352.71km。其中,西江划定24个禁采河段,长214.26km;北江划定9个禁采河段,长148.30km;东江划定20个禁采河段,长150.50km;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全部区域划定为禁采河段;北盘江、黄泥河全段划定为禁采河段;曹渡河划定1个禁采河段,长9.43km;都柳江划定1个禁采河段,长7.22km。
(二)可采区规划
可采区是指河道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涉水工程设施无影响或影响较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采砂的区域。
规划共划定17个可采区,总面积30.05km2。其中,西江划定7个可采区,面积22.93km2;北江划定3个可采区,面积4.50km2;东江划定7个可采区,面积2.62km2。规划设置配套堆砂场7处。常规禁采期为3-8月。
(三)保留区规划
保留区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的区域。原则上,规划河段中除禁采区、可采区以外的区域均为保留区。
五、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分配规划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指一条河流或一个河段年度最大允许开采量。结合可采区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期内规划河段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为544万吨。按区域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的河道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分别为260万吨、284万吨。按河段统计,西江、北江、东江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分别为260万吨、233万吨、51万吨。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珠江委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与协调指导,流域相关省(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主要工作,地方政府对河道采砂负主体责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将河道采砂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提供资金保障,解决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能力。
三是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加强采砂动态监控系统建设,通过采砂船定位系统安装,实时监控采砂船的采砂活动。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河湖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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