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加快推动新时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

2022-02-07  来源:城乡建设部  300

为进一步巩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成果,提高新时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加快推动新时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明确了2022-2025年工作目标,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确定、工艺选择、排放标准设定、管网建设、污泥处置、运行维护、成本核算、费用征收以及降低处理成本等十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系统规范,对地方关切的相关问题作了积极回应。

二、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提供了政策依据,明确了不同处理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在不同排放环境下的运维监测要求,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对乡镇因地制宜确定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和运维标准,科学核算运营成本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积极推广对不同盈利水平的城乡污水治理项目打包建设、运行,鼓励将乡镇污水处理项目与各地小城镇综合开发、特色产业经营等项目打捆招商引资,为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拓宽了融资渠道。《实施意见》与我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中“两不一增”行动相关政策进行了有效衔接,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新时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设施布局。按照“城乡统筹、就近纳管、相邻联建、集散结合”的原则,结合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的乡镇空间布局、规模结构、功能定位,准确把握人口转移及要素集聚趋势,对已建、在建及拟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综合统筹规划,重新核算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数量及布局,统筹解决两项改革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均衡、污水处理能力与需求局部不匹配等问题。结合中心镇发展建设情况,研究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造合理性,被撤并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则应根据人口规模及污水收集量,对污水处理规模、排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收缩,提高集约节约利用效率,降低运营维护管理成本。人口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二)科学确定建设规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前常住人口与实际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学论证确定,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及人口转移趋势,不简单套用人口自然增长率,不简单照搬城市污水设计标准,规划人口仅做远期规模参考,不盲目求大和过度超前建设,处理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在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各地可因地制宜对于处理规模小于(含)1000吨/日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使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单台设备的处理量不大于500吨/日。

(三)合理选择处理工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易监管且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处理工艺,慎重使用寿命短、运行成本高、运行技术要求高的复杂工艺。鼓励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通过增加人工湿地、生态塘等生态组合技术进行低成本改造。三州高寒高海拔地区探索生物、生态分季处理模式,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且不直接进入自然水体的可因地制宜采取较低排放标准。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工艺相对统一,原则上不超过3种,方便后期集中运营维护。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纳入招标文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在评审文件上签章,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结论负责,实施工艺设计的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四)因地制宜确定排放标准。建制镇污水排放标准应结合自然条件、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岷江、沱江流域实际处理规模超过(包含)1000吨每天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现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非岷江、沱江流域执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入环境敏感水体并且小于1000吨每天的执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非环境敏感水体执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实际处理规模在500吨每天(不含)以下的乡集镇及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并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现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大力提升污水收集管网配套能力。各地要将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作为污水治理的重中之重,坚持厂网一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大力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补上“毛细血管”。乡镇排水体制实施分流制为主,截流式合流制为辅,因地制宜建设排水系统。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应对年久失修、漏损严重、雨污错接的老旧污水管网系统进行维修改造,改善因管网破损、能力不足造成的排水、治污低效能问题。各地应编制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安全运行及维护方案,建立排水管道、检查井和排污口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及时解决瘀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加强技术和运维管理。要注重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强管网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严格按照规范截污纳管,严谨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移交,严禁使用不合格伪劣管材。乡镇场镇范围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隔渣池、隔油池、格栅等预处理设施。

(六)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原则上应纳入县城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污泥泥质应达到相应的污泥处置标准,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联单制和台账管理,确保转运过程安全可追踪。要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出水用于灌溉、杂用、景观环境等再生利用时,应以再生、回用用途确定处理水排放标准,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尾水排放管投资。

(七)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以城带镇”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营单位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在县域内组建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为一体的生态环保投资公司,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对乡镇污水等环保项目进行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可以县域为单位,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标引入社会资本,并将政府投资的已建成运行和在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由社会资本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

对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现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对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排入环境敏感水体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至少一个季度监测一次,其中进水包含至少常规五项指标(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酸碱度、氨氮、总氮、总磷),出水包含至少常规六项指标(流量、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对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排入非环境敏感水体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并乡镇),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开展水质监测,按照现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执行(必测项目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八)严格核算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成本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各地应明确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重要指标参数,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时,应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吨水运营成本的测算方式和运营成本控制机制。要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及时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确定服务费支付标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资本方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服务费支付挂钩。

(九)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要求,要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乡镇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建制镇,应于2022年底前开征,并于2023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调整到位前按规定由地方政府予以保障。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确不能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避免新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缺乏经费而停运。

(十)有效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落实国家环保行业电价支持政策,免收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容(需)量电费,企业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日照条件满足的乡镇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降低运行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两项改革”时期,乡镇污水治理工作标准不降低、不断档、不脱节,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市(州)人民政府乡镇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乡集镇(含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并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各部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乡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充分抓住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机遇,积极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到国家重点支持事项。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中省农村环境整治、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等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奖补机制。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乡镇污水项目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城市与乡镇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解决乡镇项目投资小、回报低等问题。加大地方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污水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积极探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等资金筹措方式。

(三)强化政策支撑。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建立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合理简化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政府采购等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各地在小城镇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特色产业经营等项目招商中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一并捆绑招商引资。结合“双碳”目标,强化科技引领,推动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设施。

:2022四川水利工作“强推进”总体考量 :2022年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思路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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