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南》发布

2024-10-16  来源:成都中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79

为规范我省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管理绩效,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3日

图片

四川省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

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管理绩效,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用于指导申请省级水利资金补助支持的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及运行管护等工作。本指南所称重点山坪塘,是指设计蓄水容积在5万至10万(不含)立方米范围内的山坪塘。


第三条 实施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主要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恢复和改善工程效益,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实现“工程安全、设施完善、产权清晰、管护规范”。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县(市、区)重点山坪塘的工程状况与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建立重点山坪塘台账,并逐级报省级备案。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工程产权人、管理人等定期对重点山坪塘开展安全评估。鼓励县级统一委托有相关资质或者具备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参照《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水运管〔2021〕6号)开展安全评价。


第六条 重点山坪塘安全评估结果分为安全重点山坪塘、基本安全重点山坪塘、病险重点山坪塘。

安全重点山坪塘:无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基本安全重点山坪塘:工程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存在局部工程缺陷或安全隐患,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

病险重点山坪塘:防洪能力不足,存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 对评估为病险重点山坪塘的,应根据工程病险程度、功能发挥、用水需求,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征求产权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后,分类采取空塘运行、限制水位运行或报废处理,按需纳入整治项目储备范围。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的病险重点山坪塘,优先纳入整治项目储备。

(一)区分轻重缓急。病险程度较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失事可能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重点山坪塘;承担饮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重点山坪塘。

(二)群众意愿强烈。村级自愿申请、群众积极参与,用地调剂、青苗补偿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在筹资筹劳、建后管护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的重点山坪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储备范围:

(一)灌溉面积小于100亩的“孤塘”“野塘”等(饮用水源除外);

(二)产权主体不明确或产权属个人、私营企业以及无人管护的重点山坪塘;

(三)群众不支持、不参与整治的重点山坪塘;

(四)近五年已整治的重点山坪塘。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级水利资金补助重点山坪塘整治项目原则上年初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申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储备情况,在限定数量内组织开展重点病险山坪塘年度整治需求申报,填写申报表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复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数据对比、实地抽查等方式,重点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三)省级遴选。省级根据申报县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年度申报需求,统筹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项目县。对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充分以及自筹资金开展整治的县,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同一批次下达的重点山坪塘整治资金划分为一个建设项目,委托具备水利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设计,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实施方案的设计深度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一条 重点山坪塘整治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工程规模。整治设计除解决安全评估发现的病险问题外,宜参照小(2)型水库技术标准复核解决泄洪能力不足、坝体高度不够、结构不稳定、渗流不安全、放水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结合工程整治,设计完善用水计量、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结合实际开展白蚁防治。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县级技术力量、管理能力不足的,可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项目批复文件逐级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统一招标(或采购)的前提下,对项目区过于分散的项目,可合理划分施工标段招标,但不得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各地组织和引导受益群众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第十七条 各项目县应及时将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和工程进度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各项目县要每月通过市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应在资金下达当年完成省级投资的80%以上、一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及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参建单位、工程产权人、管理人以及受益群众代表等开展完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蓄水运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完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等。


第二十条 重点山坪塘整治工程完工并经过一个汛期蓄水运行考验后,由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抽查结果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在竣工验收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章 运行管护

:奋力谱写四川农业现代化的璀璨篇章 :自然资源部向社会提供永久基本农田查询服务 返回列表

在线咨询
昵称1: 8888 昵称1: 8888
联系电话

028-83175335

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